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48s2019 MAY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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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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