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3min2019 MAY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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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二章 職務與職級序列   第六條 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七條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别分别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别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第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别。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别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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