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1min2019 MAY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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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五章 職級與待遇   第二十四條 領導職務與職級是確定公務員待遇的重要依據。公務員根據所任職級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職免去領導職務的,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第二十七條 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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