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1min2019 MAY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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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   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公務員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第三十條 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不同職位類别公務員之間可以交流,根據不同職位類别職級的對應關系確定職級。   第三十一條 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不得違反規定設置職級,不得超職數配備職級,不得隨意放寬職級任職資格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職級待遇標準。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黨委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别不同情況,分别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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