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四章 職級確定與升降
6min2019 MAY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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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四章 職級確定與升降 第十五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免與升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務員的職級依據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首次確定職級按照有關規定套轉。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調任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任職位和工作經歷確定職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定確定職級。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在職級職數內逐級晉升,並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具備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忠於職守,勤勉儘責,勇於擔當,工作實績較好; (三)群眾公認度較高; (四)符合擬晉升職級所要求的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