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6min2019 MAY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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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播音:羅寧 第三章 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   第十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格設置: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旗)、鄉鎮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第十一條 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别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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