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赫茲
3min2023 AUG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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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石景山法院審結了原告故宮博物院與被告某酒業公司、北京某商貿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二被告涉案行為構成擅自使用原告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判令二被告分别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支出380余萬元和150余萬元,共計530余萬元,並登報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 原告故宮博物院訴稱,其曾於2010年與被告某酒業公司訂立監制合同,故宮博物院對酒業公司生產的“故宮酒”系列進行監制,期限三年。合同到期后,未經故宮博物院同意,酒業公司仍以“故宮博物院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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