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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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對親姐妹攜4名子女到浙江舟山嵊泗縣旅遊。下榻某民宿時,姐姐年僅4歲的女兒不幸在民宿泳池中溺水身亡。事發后,姐姐與民宿老板達成調解協議,民宿老板賠償70余萬元;隨后姐姐又將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賠償約90萬元。姐姐稱,當時姐妹二人輪流看護孩子。她因到民宿吧臺谘詢航班事宜離開了一會兒。期間,妹妹帶著自己孩子離開現場去衛生間,致溺亡事件發生。姐姐認為,妹妹主觀上存在過錯。 近日,嵊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4歲孩童缺乏安全意識與自救能力,在場的孩子母親是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根據查明的事實,姐姐自始至終未離開民宿大廳,應當有相應意識和能力履行監護和保障孩子安全的義務。此外,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監護轉移的事實,姐妹二人間未成立委托監管的關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擔監護責任,家人之間的侵權行為應嚴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主觀過錯。妹妹在孩子嬉水過程中一直履行照看義務,在意外發生后第一時間施救,並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錯。因此,法院駁回姐姐賠償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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